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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6 2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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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新蕊(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专利三十六计》一书的作者)IPRdaily撰稿人

来源:IPRdaily

引力波,带人类倾听星辰海洋的声音;声音专利,叩响发明者挖掘专利技术的声音。引力波的发现,使人们多了一个除了观测光之外,能更好地探究宇宙本源的角度;那么,除了人眼可见的技术方案外,能不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通过“喜闻乐见”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角度呢?《专利三十六计》一书的作者董新蕊,创新性地提出了“声音专利”这一概念,并从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方面作了简单论证,希望抛砖引玉,引起各位专家和老师的共鸣。

丙申猴年正月四、公历年2月11日。“砰砰piu砰砰piu,我们能够‘听见’引力波,我们能够‘听见’宇宙,这是引力波最美妙的事件之一。我们将不仅‘看见’宇宙,我们还将‘倾听’它,这个声音源自于13亿年前一个双黑洞系统的合并。”美国“激光干涉引力波天文台”(LIGO)执行主任戴维·赖茨在华盛顿举行的记者会上宣布。

这是在爱因斯坦提出引力波的预言百年之后,人类首次直接探测到了引力波。依照科学家的说法,这是人类第一次能够“听”到宇宙的“声音”。宇宙以光的形式向人类传递了太多信息,如今引力波在时空中向我们传递着类似声音般的新信息。

在瑞士专利局工作期间(—年)提出引力波的预言后(年),不知曾经在瑞士专利局仅用6年就做到了二级专利审查员(国知局的二级审查员基本要博士入局15年左右才能差额获得)的爱因斯坦想过没有,专利除了以可见的形式向我们展示技术方案外,能不能以“声音”的形式向我们展示技术方案的实施过程,让我们对专利“喜闻乐见”呢?作为爱因斯坦的同行,董新蕊将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角度对该可能性进行大胆地探讨。

一、实施“声音专利”的可行性论证

(1)对声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社会发展过程所必需的大趋势。

我们知道,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且著作权和商标权已经对声音进行了保护。

著作权方面对声音的保护例如有音乐著作权,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甚至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它经历了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声音商标在市场营销领域应用的比较早,但是由于声音商标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具有不可视的特点,通常不被作为商标看待,因此,声音商标的保护问题一直是个难题。《TRIPs协定》第15条对保护客体部分约定为“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为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需求,年新修改的中国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笔者近日得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中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另外,声音标识是属于声音商标的一种,随同广告用短乐、品牌主题音乐和一连串的品牌题材使用。成功的典型例子如英特尔芯片广告“等灯等灯灯”、诺基亚开机短乐、摩托罗拉的“hellomoto”、马自达的“zoomzoom”、BMW的“bengbeng”等等,都在消费者脑海中形成了独特的画面,将这些旋律与他们的所属商家建立了唯一联系。

专利,作为工业产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有关声音的专利方面自然也不甘落伍。早在年,法国人马丁维利就发明了声波记振仪,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其是留声机的前身。年,爱迪生针对自己发明的留声机在美国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获得了授权。年,德国人F·弗勒姆首次将磁粉涂在纤维带基上,并在德国提交了专利申请,后获得授权。年,日本广播协会(NHK)技术研究所最早提出并实施了音响设备的数字化,率先将早已在通信领域中应用的脉冲编码调制技术(PCM)引入音响设备,并在日本提交了专利申请,后获得授权。

但是,如果仅仅坚持只能对涉及声音的装置申请专利,而声音本身并不能申请专利,难免难以适应知识产权国际发展的大趋势和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需求,也不利于“大众创业、万种创新”发出自己独一无二、美仑曼妙声音。

(2)有先例可循,对声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专利权保护的一种有效延伸,是对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

虽然根植于近代专利制度的土壤中的现代专利制度,难以免俗地仍将专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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