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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2 20:18:00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钱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XX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一案,于XX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杨某1(另案处理)等人订购国家禁止进口的印度产牛肉、牛副等冻品,并通过广州唐某1团伙从越南走私至中国境内销售牟利。

经查,XX年9月至XX年2月,钱某某走私入境印度产牛肉、牛副等冻品共计.63吨。

XX年1月6日,被告人钱某某被缉私民警抓获。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走私.63吨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钱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其不认识唐某1,只是在重庆收购了杨某1的十几吨走私冻牛肉。

其辩护人提出无足够的证据认定涉案邮箱系钱某某所有,指控钱某某通过杨某1、唐某1走私牛肉冻品的证据不足;指控走私牛肉冻品数量的证据不足,应按钱某某自认的十几吨来认定走私数量;钱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请求对钱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某从XX年开始在重庆市江北区某批发市场销售肉类冻品,XX年成立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冻品批发生意。

XX年以来,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杨某1(另案处理)等人订购国家禁止进口的印度产牛肉、牛副等冻品,境外供货商将冻品通过集装箱装载运输至越南海防港,并将提单、电放单等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杨某1等人邮箱,杨某1等人转发给被告人钱某某。

被告人钱某某收到杨某1等人转发的该批货物的提单及电放单等资料信息后,再转发给广州唐某1(另案处理)等人邮箱,由唐某1等人将上述货物从越南走私至中国境内,钱某某将货物销售牟利。

经查,XX年9月至XX年2月,钱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入境印度产牛肉、牛副等冻品共计余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明重庆海关缉私局在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立案侦查后于XX年1月6日将钱某某抓获归案。

2、搜查证、搜查笔录、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在钱某某的住处查扣钱某某使用的苹果手机、诺基亚手机、华硕笔记本电脑、苹果iPad、银行卡等物品。

3、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钱某某手机、笔记本电脑、苹果iPad进行了电子物证检验,提取了相关数据。

4、银行交易明细,证明XX年6月至12月,杨某2尾号为XX73的农行卡向广州唐某2、覃某、何某账户上多次打款,共计余万元;XX年向广州谢某1账户多次汇入约万元。

5、唐某1团伙绕关走私进口冻品案中涉案人员电子邮箱、杨某1电子邮箱与邮箱XXXX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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